最先涉案的,是时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任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局长相怀珠。2006年至08年间,相作为专案组长,带领同事查办鹏房公司鹏润家园项目虚假按揭贷款涉嫌经济犯罪案。
相怀珠本人并没有在一审到庭作证,他提供的书面证言称,2006年7、8月的一天,吴明山介绍了许钟民(原北京中关村(000931,股吧)科技董事长),说是黄光裕的老乡,请其在办案中关照黄。此后,相怀珠通过许的安排直接与黄光裕见面,表达了办案不会影响国美正常经营,不会采取过激措施等态度。
在2007年8、9月份,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其上市公司中关村要进行重组,股价肯定要涨,可以借给其100万购买股票。一个多星期之后,许钟民将装有100万现金的箱子交给相怀珠本人。相将这些现金交给老婆李善娟。而后李又加入家中部分现金,一并购买了中关村股票。
相关股票的交易记录显示,在2007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期间,李善娟共买入中关村股票122464股,成交金额181万人民币。
而股票买入的时机,正是黄光裕决定对中关村上市公司进行大额投资的时点。这样的指导,直接带来许钟民日后经法庭质证的一重罪名——参与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
也就是在这阶段,由相怀珠负责的有关鹏润项目的调查风向开始180度转弯。多名办案民警证实,相怀珠的办案态度前后有很大改变,从办案初期要求严查,到后期变成尽快撤案。
对于这件事,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事实上,当时相所查办的案件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当时黄光裕盖了楼,其中一栋楼卖给了叫冯辉的人,冯转手卖给各个购房者,在贷款融资时存在一些造假行为。
这位律师称,其时,黄对造假并不知情,但由于对方办银行按揭贷款,必须由黄的公司配合完成,就配合为贷款人提供了担保。案发后,黄主动以担保人身份为银行挽回了损失,应该没有责任,并撤了案。这一点,也被公安检察机关联合确认,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并未涉及此次经济犯罪案,而涉及由此引发的行贿受贿案。
但相怀珠在证言中承认,在办案方式和催促案件进度等方面给于黄光裕、许钟民关照。
而在此期间,相怀珠尚有一次到国美旗下大中电器购物的经历。2008年3月,相怀珠在大中电器中塔店选购家电时曾致电许钟民咨询空调品牌,随后该门店经理前来服务——当其选定所有家电后,对方称“老板有交代不让收钱”——该笔消费共计6.1万余元。2008年12月,当相怀珠得知黄光裕被公关机关调查后,将电器款5万余元退还。